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盖然性证据规则
释义
    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一、现实必要性:
    1、高度盖然性规则的产生及其运用绝不是法学理论家们的主观臆造而是有其产生的客观现实必要性。
    2、首先,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的不全面性使高度盖然性规则成为必要。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如何最为了解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出于利己的考虑和满足私权利的需要,他们往往只向法庭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而隐藏、歪曲甚至销毁对其不利的证据,从而加大了法官了解案件客观真实的难度。
    二、司法价值:
    1、首先,高度盖然性规则有利于充分实现诉讼公正。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
    2、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实体公正方面要求法官尽可能的达到对案情的把握趋近于客观真实,从而确保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符合实际的公正处理,以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3、在程序上,高度盖然性规则并不要求法官对每一真伪不明的案件事实都必须查清,而将法官的作用限制在审查核实证据、确定或否定证据的效力等证据的认定和采纳方面,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法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频繁与当事人接触而可能产生的腐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官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与偏见,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实现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2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