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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