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集团公司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对 公司债务 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3、本质: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他一种以母 子公司 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而 股份有限公司 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 有限责任公司 而已。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