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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释义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评析
    1.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
    2.顺风车的认定条件
    3.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保险理赔
    在现有的规章范围内,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且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存在不同的保费标准,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营运车辆。故如果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则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如怠于履行,则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免赔。
    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本案案号:(2017)京0112民初30683号,(2018)京03民终2038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史智军 孙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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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9: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