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 |
释义 | 法律分析: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八种以外,都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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