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书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3、物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视听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5、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