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几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 |
释义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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