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产妇住院期间的发票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凭证。如发票原件遗失,需提供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住院分娩时的发票复印件和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相关费用的证明。并在分娩出院日期的次年元月份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