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作留、降级处理。(2)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合格的,作留、降级处理。(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可跟班试读,允许参加补考,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做留级处理。(4)学生留、降级后,应跟随所在班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允许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5)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最多两次,且不得在同一年级连续留、降级。 法律依据: 《邢台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作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合格的,作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可跟班试读,允许参加补考,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做留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应跟随所在班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允许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最多两次,且不得在同一年级连续留、降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