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14年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规定,轻伤一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轻伤二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