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