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偿还顺序 |
释义 | 债权偿还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1)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2)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1)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2)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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