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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本工资算加班费合法吗
释义
    基本工资算加班费不合理。
    加班工资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
    一、公司轮休工资怎么算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当月工作日天数(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小时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8,加班日工资基数=月基本工资÷21.75当月基本工资计算:当月基本工资部分=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天数×日基本工资注:当月入职不满一周的,休息日均按工作日计算考勤扣除部分的计算。
    二、暑期工工资怎么算
    按以下两种方式结算:
    同工同酬:
    按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计薪,一般学生工采用底薪+加班+全勤+补贴奖励=综合工资
    底薪指的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所得工资,整月不缺勤即为满月底薪,缺勤则扣除底薪;根据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也不相同,像我们熟知的苏州地区前两年底薪是1800-1900居多,后来工资标准上调以后目前苏州地区企业底薪均在2000以上。
    加班是指除底薪规定的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超出8小时以外的按1.5倍薪资,周六周日工作每小时2倍薪资,法定节假日工作则三倍。
    至于1.5/2/3倍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一个公式得来:加班基数=整月满勤底薪÷21.75÷8=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以内每小时的工资;用这个得来的直接乘以加班倍数就直接得来每小时加班工资。
    小时工:
    小时工计薪方式:每小时工价×当月有效工时=综合工资
    小时工方式简单纯粹,没有加班工资,基本上不享有企业补贴,按所得工价直接与工时相乘就可以。
    三、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劳动者应于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起仲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存在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时制度不同加班费计算标准也不尽相同。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由于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在“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才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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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