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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坠物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释义
    高空坠物的预防和措施:
    1、刮风下雨天减少外出;
    2、远离建筑工程施工地;
    3、定期检查维修老旧建筑;
    4、不随便从高空抛物;
    5、尽量固定或关好门窗,以免风大损坏玻璃等设施。
    一、高空坠物砸倒住宅楼楼主要责任怎么赔偿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公产房房屋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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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