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军队内的干部若退役转业之后,相关部门应当对其发给足额的转业资金或安排至机关单位工作以进行安置。根据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法律客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