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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入学新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有规定。
    法律依据: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入学招生工作。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在划定的服务片区范围内的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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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