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22年石家庄禁摩政策
释义
    石家庄市从2022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石家庄市发布的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中,摩托车通行规定:
    1、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行业类保障民生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在过渡期内采取限量管控措施。
    石家庄市区三环内继续禁止摩托车通行,同时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挂绿牌,不符合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悬挂白色临时号牌,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并限制在市区内4个路段的通行。
    2、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
    3、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石家庄在2021曾发布《石家庄发布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规定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禁止在:
    1、市区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
    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2、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天山大街、秦岭大街、长江大道、黄河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三)限行和交通整治
    除禁行之外,石家庄市对没有禁摩的区域有限行和交通整治行动,比如:
    1、藁城区:
    石家庄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我区主城区道路通行情况,现决定对主城区实行摩托车交通限行。
    限行时间及限行车辆: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禁止在限行区域以内道路通行。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限行区域:
    (1)廉州路:廉东大街一廉西大街段
    (2)世纪大道:廉东大街一廉西大街段
    (3)四明街:世纪大道一市府路(不含)
    (4)廉东大街:世纪大道一市府路(不含)
    该规定是从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的。
    2、新乐市: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新乐交通部门发布整治公告:
    (1)严禁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乱穿公路等违法行为。
    (2)严禁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越过停止线候灯等违法行为。
    (3)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占压盲道、消防通道。
    (4)严禁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随意调头、抢行,不礼让行人。
    (5)严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
    (6)严禁驾驶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棚、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7)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应当文明驾驶,佩戴头盔,不得抛洒物品、垃圾;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下车推行通过。
    (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严禁醉酒驾驶;严禁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越过停止线候灯、乱闯红灯;严禁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严禁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严禁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9)严禁抢占公共停车位和违规设置收费停车场。
    法律依据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14: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