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8、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9、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10、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为: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报关进口的货物,以其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即凡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货物为期货交易的,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的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5.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税款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