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地域回避的情况:如果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就应该回避本地区的工作;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的地方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也不得在自己成长的地方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还不得在自己成长的地方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其他情况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公务员法》修订后对地域回避情况的规定如下: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该遵守地域回避原则;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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