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赔偿决定拟纳入复议范围。复议管辖规定也将作出调整。对申请人来说,调整以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是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如下: 1、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2、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国家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决定。 综上所述,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