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将省一级法院称省高级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下: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