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支部委员设立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安全委员。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