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程序法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如何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立案审查期限有所不同。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七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其管辖范围,则接受单位需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接受单位则需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一、法律规定案件受案后多久立案?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件受案后一般应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在三日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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