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安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
释义 | 经营范围: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促进村级经济发展。 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 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提供信息咨询、产权经纪、业务培训、委托管理、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 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宣传发动、配合调查、核实把关、异议调处、程度执行“五个到位”总体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分工,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强宣传,利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发放一封信等形式,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讲清讲透,营造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科学施策,按照时间节点,村居、部门之间密切配合联系,进村入户开展工作,保质完成登记工作;严肃纪律,坚决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合规,同时严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为工作推进提供组织保障。据了解,本次确权登记工作将于今年底前完成总数的50%,到2021年全部结束。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公示30天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四)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无法提供的,仅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不确定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 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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