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齐齐哈尔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齐齐哈尔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齐齐哈尔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受理条件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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