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摔坏他人手机的,那么对方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手机的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对方会被按照刑法追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手机是遗忘物,手机机主并未远离,手机仍然在机主的实际控制之下,这种情况下,将人家的手机捡走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但是,如果手机属于遗失物,机主完全丧失对手机的控制权的,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是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