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
释义 | 根据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悦心公司与欣欣乐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欣欣乐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叉车的规格、型号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悦心公司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拒不受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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