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一、民事诉讼驳回有什么 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的裁定。它处理的是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果案件不被接受,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作出的不支持其请求的判决。处理的是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一旦做出判决,原告的请求将不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收集到新的证据,否则他有争议的问题将无法审理。 二、引渡的条件有哪些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三、贩毒判死缓能减刑吗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因贩毒等犯罪行为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只要符合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也是可以减刑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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