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二)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三)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四)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七)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