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三、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