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