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巡游车(不包含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持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等材料,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巡游车道路运输证。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颁发巡游车道路运输证。 法律依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实际供需状况等因素,提出巡游车运力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城区发展区域性巡游车应当符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新城区人民政府制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新增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企业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