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守约方放任损失扩大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张某欠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王某提供租赁物后,张某应及时给付租金。张某自2010年1月10日起即欠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张某应依法承担给付租金,并按约支付滞纳金的责任。 二、王某的履约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1、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张某若拖欠租金达半月以上,王某“有权收回房屋及生产线,并有权拒绝返还”。张某自2010年1月10日起即欠付第一年租金,根据上述约定,王某自2010年1月底已享有合同解除权,且王某对其享有该权利应明知。 2、2010年6月,王某申请减容为零。从上述过程来看,对于张某经营困难停止生产,张某租赁厂房、设备用于盈利的目的将无法实现,进而致使张某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发生变化的事实,王某亦应明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在明知张某已实际违约且以行为表明其可能将不再履行合同时,即使选择继续履行,等待张某履约,也不应超过商业上的合理时间。但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期间内,张某未生产经营且分文未缴,王某仅数次发函催缴租金,直至2013年提起诉讼,始终未采取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其行为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确定的减损规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第一年租赁期满后,酌定应当给予王某半年的期限,作为其等待张某履约的合理期间,即王某可向张某主张一年半的租金,剩余一年半的租金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权益受损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及利益减少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对于未采取减损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则当事人无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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