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住证 办理必须本人到当地警务室办理,受理地点:社区警务室,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携带: 1、本人居民 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3、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