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 |
释义 | 一、公开不充分 这是在国内发明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1.由于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而不能实现该发明。比如,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又比如,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进而了解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因而其结果通常都是该申请案被驳回。 2.缺少理解或再现发明所需的技术内容,且往往是关键部分的内容。据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请人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故意隐去其发明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对其专利进行保护,并不是为了帮助申请人将其起来,永远不为他人所知、所用,从而形成垄断。因此,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公告,使公众能及时看到这些专利申请,并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利用这些专利公开文献,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再现该发明或,从而达到推广发明创造的目的。 当然,他人应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是有条件的,比如付给专利权人一定报酬等。但是,如果申请人为了保密而不充分公开其发明,就违背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并且,申请人的这种作法对自身也是不利的。因为审查员对这种案子的态度往往是因其公开不充分而倾向于将该申请案驳回。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试图将未公开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可能会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同样会导致被驳回。这样,一项可能很有价值的发明就得不到专利权了。 二、撰写不规范 1.描述不清楚。有的申请人习惯于以写技术的模式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有些申请文件看起来就像是开题报告。这会导致说明书的内容不明确而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要求。还有的申请人没有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来描述,而是用本行业通用俗语,或是用自己生编出的词汇。 2.前后重复。这也是国内申请案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时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完全重复,有时权利要求书与发明内容完全重复。 3.使用广告用语及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在描述发明效果时,国内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商业性的宣传用语。申请人应当改用对结构特征或作用进行分析、理论说明、用实验数据证明这样的方式来描述本发明的效果。另外,有些国内申请人还会在申请文件中加入一些很感性的语言。这样的文字对审查工作没有任何帮助,审查员只会从技术方案出发,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为原则慎重处理申请案,根本不会受这些带感情色彩的语言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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