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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释义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入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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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