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这样处理: (一)经过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经过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于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进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经过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是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后改判; (四)经过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相对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不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二、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