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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减少应如何处理
释义
    协议离婚抚养费少给可起诉增加,法院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支付能力。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可按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可定期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物折抵。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国家重视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少给该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协议离婚子女抚养费给多少
    1、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我国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知道孩子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给予高度重视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抚养义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止。
    结语
    离婚后,如果协议中规定的子女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有特殊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法院会考虑增加抚养费的申请。同时,根据父母的收入情况,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另外,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是定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也可以通过以物折抵的方式进行支付。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孩子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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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