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金支票一般有八大用途,分别是: 1、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用于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用于颁发给国家规定的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用于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用于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用于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用于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央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进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即付,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给收款人。 现金支票的用途一栏填写是有限制的,正常情况下是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当然金额不同所对应的应该填写的具体项目也是不同的,并且不同银行相对的不同的提取款项都有不同的限额标准,正常情况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提取备用金的话一般写2万元以下,提取差旅费和工资的则是一般在2万至5万元之间。如果所需提取的款项超过了银行的限额,那么必须提前向银行进行申请,只有经过银行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