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公证的。 股权转让只要符合法定或者是约定的程序,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