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很多人问我,公司股权有进行公证的必要吗?我个人认为,股权公证的必要性不是很强。理由如下:股权公证的意义其实是对一个股权转让合同或股东合作协议的公证,认定该合同的合法性,对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然而,涉及股权的合同在签订后还涉及到合同履行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最后还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权的最终确认是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来认定。因此,我认为公司进行股权公证不是很有必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