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才生效吗 |
释义 | 股权转让协议不公证也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以进行公证为前提,签署协议前,应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应依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表决程序,并获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如下: 1、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二、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是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核心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七个核心条款是: 1、知情条款,这类条款的名称不固定,有时可以通过受让人的声明出现,主要用于保护转让方的权益; 2、优先条款,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不能剥夺或回避; 3、转让标的条款,转让的目标应当明确为目标公司的股权; 4、确定价格的方法,虽然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有转让价格条款,但实际上,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可能与协议中写的价格不一致,甚至非常不同; 5、股权内部登记,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6、风险转移与追偿,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转让条款; 7、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存在重大不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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