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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
释义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及法律特征。格式合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节省时间;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对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价值;有利于国家经济调控。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等特征。其表现形式多样,可记载于合同书、公告、票据等。然而,合同格式条款违背契约自由精神,法律效率有限。
    法律分析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本身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就存在着不可协商的这种特征,双方都可以提前合同制定格式条款,尽管这可以提高各方在实际交易过程当中会产生的相关的效益,但是现在来看,合同格式条款其实也违背了契约自由的这一合同精神的。而且,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率也有很严格的限制。
    结语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节省时间;预先分散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对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价值;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安全。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包括: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记载于合同书中、通过公告方式、印刷于票据文件等。然而,格式条款的制定存在不可协商特征,违背契约自由精神,并受到法律效率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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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