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不服从组织安排,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公务员的行为违规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查证属实会对公务员相应的处罚。组织谈话、教育。由机关领导成员主持,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有书面谈话记录,并经谈话、教育对象签字确认的,具有诫勉性质的谈话;数次以上仍不改正的,虽未受党纪、政纪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进一步就是效能告诫,会进入不称职等次,一般两三年考核不称职就会开除公职。 最后说一句,公务员是一个职业,但又不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职业,除了手中的权力,还有应尽的义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说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完成的工作,还是要负责的。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