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它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一、民法典的公示登记信息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