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派留学不回来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