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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女兵征兵条件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外科
    (一)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四)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二、内科
    (一)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2)舒张压60 mmHg,<90 mmHg。
    (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2、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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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