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女兵征兵条件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外科 (一)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四)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二、内科 (一)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2)舒张压60 mmHg,<90 mmHg。 (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2、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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