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区别,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看,所谓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文简洁,以下的行政法律关系均指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中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其救济渠道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过来说,如果允许一行政主体对其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的外部公务行为行使行政处理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