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人身侵犯是什么意思 人身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针对人身侵权,公民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 二、非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 三、什么是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