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什么时候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
释义 | 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间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一、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哪些?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7、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8、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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